高雄市北高雄社區大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109年10月27日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11月2日校長核定通過公告
  1. 北高雄社區大學為結合社會各界賢達與社服團體,期藉由規劃社區大學校務發展,共同開發學校資源,提昇終身學習之風氣與教育功能,增進校譽及強化社會服務功能為宗旨訂定「北高雄社區大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校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之: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十至十二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下列人員擔任:校本部學校校長一人、協會代表二人、行政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二人、志工代表二人、學生代表二人。
  3. 校務代表任期為兩年。
  4. 副校長及各單位主管、職員得列席會議。
    校長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得就有關議案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5. 校務會議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校長亦應需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6. 校務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應出席人員之計算,以校務會議代表總額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7.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若校長不克出席時,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代理,若副校長無法出席,由出席代表相互推選一人為主席。
  8. 校務會議討論有關校教學、研究、推廣及其他有關校務事項如下:
    1. 有關本校未來之發展規劃事宜。
    2. 有關本校教學與研究發展之規劃事宜。
    3. 有關本校校區及教室空間規劃事宜。
    4. 其他有關校務規劃及校務會議交議事宜。
  9. 校務會議議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
    1. 校長交議者。
    2. 行政會議提案者(附會議紀錄)。
    3. 校務會議代表三人以上連署提案。
    4. 臨時動議案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至少四人)以上之連署。
  10. 校務會議應有專人記錄,其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二週內分送各代表並公布之,公布時應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11.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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