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北高雄社區大學組織規章

109年10月27日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11月2日校長核定通過公告
第一章、總則
  1. 第一條
    高雄市北高雄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社團法人台灣環境教育協會組織章程第二條成立社區大學之宗旨,訂定本組織章程,以精進行政運作,實踐社區大學辦學使命。
  2. 第二條
    本校之校本部設於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216號(後勁國小內),並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辦學行政區,設置分班開課據點。
第二章、行政組織
  1. 第三條
    本校設校長一人,督導辦學行政,對外代表本校,校長之遴選由社團法人台灣環境教育協會辦理之。本校得置副校長一人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聘請教學、行政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校外人士擔任之。
  2. 第四條
    • 本校設置專職行政人員若干人,組成行政團隊,並依辦學業務需要,設置工作編組。
    • 行政團隊之遴聘及差勤、獎懲等相關工作規定,另訂「社團法人台灣環境教育協會員工人事規章」規範之。
第三章、校務會議
  1. 第五條
    基於社區大學之民主化及自主化,本校得設校務會議,以議決本校之重要事項,並制訂各項章則。
  2. 第六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十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下列人員擔任:校本部學校校長一人、協會代表二人、行政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二人、志工代表二人、學生代表二人。
  3. 第七條
    校務會議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校長亦應需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四章、課程
  1. 第八條
    本校課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社區大學課開設要點」、「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進行規劃之。
  2. 第九條
    本校課程規劃分為三類,包括:學術課程(人文、社會、自然)、社團課程、生活藝能課程,每十八小時為一學分,每門課至多三學分。
  3. 第十條
    本校課程在不違背相關法令原則之下,由行政團隊進行規劃,課程委員負責審查。課程審查暨師資聘免會議之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定之。
第五章、師資
  1. 第十一條
    本校師資來源,可包括大專院校、非營利組織或其他民間專業人士等,均以兼任講師聘任之。
  2. 第十二條
    本校之講師聘任,除其所教授之課程須經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外,講師資格之取得仍須以正式順利完成開課者,視為正式講師,其資格以授課期間為限。
第六章、修業
  1. 第十三條
    本校學分之授予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社區大學學員成績評量及學分授與要點」訂定之。
  2. 第十四條
    本校學員畢業必須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始得畢業,其中學術課程四十八學分;社團課程四十學分;生活藝能課程四十學分。學術課程分人文、社會、自然各十六學分。
第七章、附則
  1. 第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社區大學之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2.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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